中欧体育最新地址:酒店体验水上瑜伽 不慎“翻板”磕伤头

2024-04-09 14: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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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带着女儿在酒店体验水上瑜伽的课程,岂料桨板倾覆翻转,张女士落水时,头重重磕到游泳池的池壁而受伤。为此,张女士以游泳池未有围挡物等保护措施为由,将酒店告上了法院。日前,长宁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张女士说,去年3月18日,她带着女儿到上海某酒店住宿和体验水上瑜伽项目。在进行水上瑜伽项目时,她与女儿共用一块桨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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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表示,因泳池相对较小,且当天除她们母女外另有五组人员一同体验该项目,参与人员较多,泳池水面波动较大,任何一组人员的划动都会引起水面的起伏进而影响桨板的平衡与漂移。张女士与女儿在体验过程中,桨板时常处于失衡以及漂移状态,后失衡与漂移状态越来越严重,最终桨板倾覆翻转,张女士为保护女儿,双手托住女儿瑜伽教学,这一举动也导致她翻落时自身头部撞击到泳池边沿,致使受伤。

  张女士认为,被告酒店作为经营和管理者,事前泳池周边皆为瓷砖贴面,酒店未覆盖海绵或其他围挡物,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事中没有合理安排水上瑜伽项目参与人数,事后也未进行积极救助和帮助,违反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她各项损失并赔礼道歉。但双方沟通无果,所以张女士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首先,根据事发监控,泳池另一边很空旷,张女士自行选择与其他学员挤在泳池边缘。参加水上瑜伽项目前教练已口头告知未成年人参加该课程需要家长陪同并注意在桨板上保持平衡及注意安全,但张女士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任由其女儿在桨板上嬉戏打闹,导致桨板失去平衡,且张女士跪坐在桨板上,不利于控制平衡,更容易侧翻,故张女士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教练事前已口头告知过参加水上瑜伽项目的风险,事后积极配合询问张女士是否就医,并积极与张女士沟通,但均遭到张女士拒绝,酒店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正常泳池均不会覆盖海绵或其他围挡物,故不能因此而认定酒店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进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庭审中,酒店提供了时长29秒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事发时包括教练在内共有六块桨板在泳池内参加教学,其中张女士与其女儿共用一块桨板在泳池右侧边缘,张女士跪坐在桨板上,另有一对母女也共用一块桨板,其余学员均单人单板。监控视频第4秒起,张女士拉着其女儿双手学习控制桨板平衡时桨板因视频左侧相邻桨板相撞而左右晃动,第19秒,张女士女儿与张女士拉扯并向右侧倾斜,至第22秒,桨板失去平衡向右侧翻转,导致张女士及其女儿翻落入水中,张女士后脑勺碰到泳池边缘,致张女士头部受伤。事发后,张女士自行前往医院门急诊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浅层血肿,脑震荡。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酒店明确表示涉案水上瑜伽项目是针对成年人的课程,但又默许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参加该项目。根据事发监控视频中其他学员的表现,成年人个人站在桨板上尚需一定的控制平衡能力,未成年人和家长共用一块桨板无疑增加了控制桨板平衡的难度。酒店称已在事前口头告知过课程需要家长一起陪同参加并需要注意安全,在桨板上需要注意保持平衡,但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且需要一定平衡能力的水上瑜伽项目而言,口头告知无法免除酒店的风险提示义务,且酒店未举证证明对于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参加该项目的注意事项予以重点告知,酒店在事前风险提示义务上存在明显不足。事发现场也未见酒店贴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酒店亦未举证证明事发后予以积极救助,故对于张女士受伤,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参加水上瑜伽项目,应当具有风险预判能力,理应注意到与其女儿共用桨板会增加桨板失衡的风险,而张女士选择跪坐在桨板上,让其女儿站立在桨板上身体自由晃动,最终无法控制自身和桨板的平衡,故对于桨板翻覆致其受伤,张女士亦具有一定过错。因此,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对于张女士翻落后头部受伤的后果,法院酌定酒店方承担65%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张女士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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